执委会办公室、各展团、各工作组、各参展企业: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展农产品评奖办法》已经部领导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展农产品评奖办法
第十四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组委会
2016年6月28日
附件:
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展农产品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农业品牌建设,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和优质农产品生产流通,向社会及消费者推荐宣传优质农产品,提高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更好地服务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交会组委会面向参展农产品开展“金奖”评选活动,代表产品质量处于国际和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金奖”的基础上,开展农交会知名品牌农产品遴选推荐活动,向社会推荐一批品质优良、市场份额高和竞争力强的品牌农产品。
第三条 农交会组委会委托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开展参展农产品评奖活动。农交会参展单位自愿参加评奖活动。
第四条 农交会获奖产品的宣传推广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展会发布、品牌推动”的机制。
第五条 农交会参展农产品评奖工作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交会组委会办公室下设评奖组,评奖组由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行业协(学)会参加。评奖组具体负责参展农产品奖项评选和品牌发布活动的整体策划;评奖办法的修订;组织参展农产品的评选申报、审核把关、公示核查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 农交会各展团负责本展团参展产品评奖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对本展团推荐的产品质量负责。组委会办公室招商招展组负责直接报名参展企业参展产品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八条 参加当届农交会的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等食用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资格或专业合作社,且有效运营一年以上;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省级以上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称号;
(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四)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 申报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为当届农交会参展产品;
(二)质量达到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要求;
(三)具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必须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证书之一或通过GAP、HACCP等国际体系认证,加工食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书;
(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六)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名优产品荣誉、具有较大参展规模、连续三届以上参展的优先。
第十一条 参加评奖活动的申报主体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产品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复印件;
(六)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GAP、HACCP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八)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经营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含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主要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营业额以及利润等经营性指标),申报主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九)获得省级以上名优产品荣誉的,提供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农交会评奖采取各展团和组委会办公室招商招展组评审推荐,评奖组复核审定的评审方式。按照参展规模下达评审推荐额度。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展团和组委会办公室招商招展组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申报、评审。签署评审推荐意见,并提交推荐产品名单。
(二)评奖组组织相关专家复核审定,形成获奖产品推荐名单。
(三)评奖组在农交会举办期间对推荐获奖产品进行现场核查,将通过现场核查的名单上报农交会组委会。未实际参展的企业及其产品,取消获奖资格。
(四)农交会组委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为获奖产品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展团和组委会办公室招商招展组负责对所推荐获奖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评奖组有权对获奖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五条 组委会及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获奖企业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获奖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第十六条 获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奖项称号,注销其获奖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金奖证书的;
(三)扩大获奖称号和证书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未获得或被撤销获奖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获奖称号。
第十八条 从事农交会评奖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选认定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产品评奖认定工作机构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农交会参展产品评奖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大陆境内参展农交会的食用初级农产品及加工品。境外参展产品和非食用参展产品评奖办法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奖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