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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展览会报批手续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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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31


  一、国内展览会  
  1、凡属冠以“中国"、“全国"字样的全国性展览会要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凡属于省市地方性的展览会必须报经所在省、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国际性展览会 对于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以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2、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办或广东省和广州市联合主办的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或广州市外经贸委上报外经贸部审批。 
  3、广东省贸促会主办或广州市贸促会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广东省贸促会或广州市贸促会上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或广州市科委主办的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为内容的展览会,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或广州市科委上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
  5、其他具有国际展主办资格的单位在广东省境内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6、境外(含港澳地区)展览企业主办来华展,须联合或委托境内具有国际展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由境内合作单位根据以上有关规定申报展览会批准文件。 
  7、外地主办机构来粤自办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须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意。外省主办机构来粤自办对外科技交流展览会须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同意。